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有過失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承擔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如欲了解閣下的權益,歡迎與本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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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已達成工傷補償協議或勞工處已發出評估證明書,否則僱主不能解僱受傷僱員或發出解僱通知(第48條)。只有嚴重紀律過失才屬例外。
只要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就因工受傷傷勢發出的病假證明書,不論是否仍有僱傭關係,僱主仍須支付該段工傷病假的按期付款及其他法定補償。
僱員在意外後引致的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以及精神損傷等,如有充足證據證明是與其遭遇的意外相關,並引致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計算僱員補償時均會考慮在內。
只要受傷是在工作期間或與工作有直接關聯而發生,一般可視為工傷。以下為一般原則,個別情況須視乎事實。
由2026年1月1日起,工傷僱員可索還醫療費的每天最高限額已調整。
| 治療類別 | 舊上限 | 2026年起 |
|---|---|---|
| 門診治療 | HK$300 | HK$500 |
| 同日住院及門診 | HK$370 | HK$700 |
| 住院 | HK$300 | HK$300(不變) |
剛受傷、病假中、判傷、被解僱或海外受傷,選最接近的一項。
可以簡述事件,例如受傷日期及現時病假情況,亦可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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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如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需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只要受傷是在工作期間或與工作有直接關聯發生,即可視為工傷,例如:
如果僱員在以下情況中發生意外受傷或死亡,一般都會被視為工傷:
以下情況一般不會被視為可獲補償的工傷: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條例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亦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此外,即使僱主並非在本港營業,或是在外國船隻工作的海員,只要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而有關僱員/海員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即使意外在香港以外發生,本條例仍然適用。
受傷僱員並不一定獲安排判傷。如果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職業醫學組會安排僱員出席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以評定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俗稱「判傷」),僱員須依時出席。判傷後,委員會會盡快簽發一份「評估證明書」(表格7),並以郵遞方式分別寄給僱主及僱員。
僱員在意外後引致的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以及精神損傷等,如有充足資料證明與其遭遇的意外相關,並會引致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計算僱員補償時均會考慮在內。
在工傷病假期間,僱主一般是不可以解僱僱員的。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條,除非僱主已與僱員達成工傷補償協議,或勞工處已發出相關的評估證明書(即判傷證明書),否則僱主不能隨意解僱受傷僱員或向其發出解僱通知。
只有在一種特殊情況下,僱主可以合法即時解僱僱員,即該僱員犯下了嚴重的紀律過失,並觸犯了《僱傭條例》(第57章)中可被即時解僱的條件(例如: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或慣常疏忽職責)。僱員純粹因工傷而無法上班,並不構成即時解僱的合法理由。
如僱員能提供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發出的病假證明書,證明他因工傷而需要缺勤的期間(即「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不論他和僱主是否仍有僱傭關係,僱主仍須就該段已放取的病假支付按期付款給他。
僱主還須支付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醫療費、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等補償款項。
本頁內容只屬一般法律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個案須視乎實際情況,如需意見請聯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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