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 · 工傷索償

工傷之後,
先認清你的權利。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有過失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承擔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如欲了解閣下的權益,歡迎與本所聯絡。

工傷補償查詢 第 1/3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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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僱員常常不知道的三件事

01

工傷病假期間,不能隨意解僱

除非已達成工傷補償協議或勞工處已發出評估證明書,否則僱主不能解僱受傷僱員或發出解僱通知(第48條)。只有嚴重紀律過失才屬例外。

02

離職後,病假仍可獲補償

只要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就因工受傷傷勢發出的病假證明書,不論是否仍有僱傭關係,僱主仍須支付該段工傷病假的按期付款及其他法定補償。

03

精神損傷亦會計算在內

僱員在意外後引致的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以及精神損傷等,如有充足證據證明是與其遭遇的意外相關,並引致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計算僱員補償時均會考慮在內。

我的情況算不算工傷?

只要受傷是在工作期間或與工作有直接關聯而發生,一般可視為工傷。以下為一般原則,個別情況須視乎事實。

一般會被視為工傷

  • 工作時發生的意外,如跌倒、被機器夾傷
  • 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如外出送貨途中
  • 在公司指派的工作相關活動中受傷,如培訓、外勤
  • 乘坐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公共交通)往返工作地點途中
  • 因工作需要,駕駛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於住所與工作地點之間直接往返途中
  • 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期間,於上班前或下班後4小時內直接往返住所與工作地點途中
  • 獲僱主批准因工往返香港與海外地點,或往返海外不同地點途中

一般不獲補償的情況

  • 受傷沒有影響工作或賺取原本薪金(除非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僱員故意令自己受傷
  • 僱員曾明知而向僱主作出虛假聲明,例如隱瞞曾受類似傷患或患有相關職業病
  • 意外直接因濫用藥物或受酒精影響而發生,而傷勢沒有導致死亡或永久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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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更新

醫療費每天上限已上調

由2026年1月1日起,工傷僱員可索還醫療費的每天最高限額已調整。

治療類別舊上限2026年起
門診治療HK$300HK$500
同日住院及門診HK$370HK$700
住院HK$300HK$300(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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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補償常見問題

Q1什麼情況才算「工傷」?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如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需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只要受傷是在工作期間或與工作有直接關聯發生,即可視為工傷,例如:

  1. 工作時發生的意外(如跌倒、被機器夾傷)
  2. 執行職務期間(如外出送貨途中)受傷
  3. 在公司指派的工作相關活動中受傷(如培訓、外勤)

如果僱員在以下情況中發生意外受傷或死亡,一般都會被視為工傷:

  1. 僱員以乘客身份,乘坐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公共交通),在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
  2. 僱員因工作需要,駕駛或操作由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在住所與工作地點之間直接往返時發生意外;
  3.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政府公布的「極端情況」期間(包括延長時段),僱員在當天上班前4小時內,由住所直接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4小時內由工作地點返回住所途中發生意外;
  4. 僱員在獲僱主批准下,因工作需要乘搭任何交通工具,在香港與海外地點之間往返,或在海外不同地點之間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Q2有什麼情況在工作期間受傷而僱主不需要賠償?

以下情況一般不會被視為可獲補償的工傷:

  1. 僱員受了傷,但沒有影響他工作或賺取原本的薪金(除非該傷勢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2. 僱員是故意令自己受傷;
  3. 僱員因受傷而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但之前曾明知而向僱主作出虛假聲明,例如隱瞞自己曾受過類似傷患或患有相關職業病;
  4. 意外是直接因為僱員濫用藥物或在酒精影響下發生,而該傷勢並沒有導致死亡或永久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Q3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是否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條例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亦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此外,即使僱主並非在本港營業,或是在外國船隻工作的海員,只要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而有關僱員/海員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即使意外在香港以外發生,本條例仍然適用。

Q4因工受傷僱員是否一定獲安排判傷?

受傷僱員並不一定獲安排判傷。如果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職業醫學組會安排僱員出席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以評定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俗稱「判傷」),僱員須依時出席。判傷後,委員會會盡快簽發一份「評估證明書」(表格7),並以郵遞方式分別寄給僱主及僱員。

僱員在意外後引致的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以及精神損傷等,如有充足資料證明與其遭遇的意外相關,並會引致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計算僱員補償時均會考慮在內。

Q5工傷病假期間僱主可以解僱僱員嗎?

在工傷病假期間,僱主一般是不可以解僱僱員的。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條,除非僱主已與僱員達成工傷補償協議,或勞工處已發出相關的評估證明書(即判傷證明書),否則僱主不能隨意解僱受傷僱員或向其發出解僱通知。

只有在一種特殊情況下,僱主可以合法即時解僱僱員,即該僱員犯下了嚴重的紀律過失,並觸犯了《僱傭條例》(第57章)中可被即時解僱的條件(例如: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或慣常疏忽職責)。僱員純粹因工傷而無法上班,並不構成即時解僱的合法理由。

Q6受傷後離職,但仍獲工傷病假,僱主是否仍須支付按期付款及其他補償?

如僱員能提供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發出的病假證明書,證明他因工傷而需要缺勤的期間(即「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不論他和僱主是否仍有僱傭關係,僱主仍須就該段已放取的病假支付按期付款給他。

僱主還須支付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醫療費、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等補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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