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补偿 · 工伤索偿

工伤之后,
先认清你的权利。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即使雇员在意外发生时可能有过失或疏忽,雇主在一般情况下仍须承担条例下的补偿责任。如欲了解阁下的权益,欢迎与本所联络。

工伤补偿查询 第 1/3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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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雇员常常不知道的三件事

01

工伤病假期间,不能随意解雇

除非已达成工伤补偿协议或劳工处已发出评估证明书,否则雇主不能解雇受伤雇员或发出解雇通知(第48条)。只有严重纪律过失才属例外。

02

离职后,病假仍可获补偿

只要有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就因工受伤伤势发出的病假证明书,不论是否仍有雇佣关系,雇主仍须支付该段工伤病假的按期付款及其他法定补偿。

03

精神损伤亦会计算在内

雇员在意外后引致的肢体损伤、器官功能损伤,以及精神损伤等,如有充足证据证明是与其遭遇的意外相关,并引致雇员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在计算雇员补偿时均会考虑在内。

我的情况算不算工伤?

只要受伤是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有直接关联而发生,一般可视为工伤。以下为一般原则,个别情况须视乎事实。

一般会被视为工伤

  • 工作时发生的意外,如跌倒、被机器夹伤
  • 执行职务期间受伤,如外出送货途中
  • 在公司指派的工作相关活动中受伤,如培训、外勤
  • 乘坐雇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公共交通)往返工作地点途中
  • 因工作需要,驾驶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于住所与工作地点之间直接往返途中
  •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期间,于上班前或下班后4小时内直接往返住所与工作地点途中
  • 获雇主批准因工往返香港与海外地点,或往返海外不同地点途中

一般不获补偿的情况

  • 受伤没有影响工作或赚取原本薪金(除非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 雇员故意令自己受伤
  • 雇员曾明知而向雇主作出虚假声明,例如隐瞒曾受类似伤患或患有相关职业病
  • 意外直接因滥用药物或受酒精影响而发生,而伤势没有导致死亡或永久严重丧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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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更新

医疗费每天上限已上调

由2026年1月1日起,工伤雇员可索还医疗费的每天最高限额已调整。

治疗类别旧上限2026年起
门诊治疗HK$300HK$500
同日住院及门诊HK$370HK$700
住院HK$300HK$300(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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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常见问题

Q1什么情况才算「工伤」?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雇员如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在一般情况下需负起条例下的补偿责任。只要受伤是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发生,即可视为工伤,例如:

  1. 工作时发生的意外(如跌倒、被机器夹伤)
  2. 执行职务期间(如外出送货途中)受伤
  3. 在公司指派的工作相关活动中受伤(如培训、外勤)

如果雇员在以下情况中发生意外受伤或死亡,一般都会被视为工伤:

  1. 雇员以乘客身份,乘坐由雇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公共交通),在往返工作地点途中发生意外;
  2. 雇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或操作由雇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在住所与工作地点之间直接往返时发生意外;
  3. 在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政府公布的「极端情况」期间(包括延长时段),雇员在当天上班前4小时内,由住所直接前往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4小时内由工作地点返回住所途中发生意外;
  4. 雇员在获雇主批准下,因工作需要乘搭任何交通工具,在香港与海外地点之间往返,或在海外不同地点之间往返途中发生意外。
Q2有什么情况在工作期间受伤而雇主不需要赔偿?

以下情况一般不会被视为可获补偿的工伤:

  1. 雇员受了伤,但没有影响他工作或赚取原本的薪金(除非该伤势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2. 雇员是故意令自己受伤;
  3. 雇员因受伤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但之前曾明知而向雇主作出虚假声明,例如隐瞒自己曾受过类似伤患或患有相关职业病;
  4. 意外是直接因为雇员滥用药物或在酒精影响下发生,而该伤势并没有导致死亡或永久严重丧失工作能力。
Q3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时受伤,是否受《雇员补偿条例》保障?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在一般情况下仍须负起本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条例适用于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时受伤的雇员。雇员在雇主许可下,为了其受雇从事的工作,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与任何其他地方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亦被视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此外,即使雇主并非在本港营业,或是在外国船只工作的海员,只要雇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管辖,而有关雇员/海员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即使意外在香港以外发生,本条例仍然适用。

Q4因工受伤雇员是否一定获安排判伤?

受伤雇员并不一定获安排判伤。如果工伤意外可能导致雇员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劳工处职业医学组会安排雇员出席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评估,以评定雇员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俗称「判伤」),雇员须依时出席。判伤后,委员会会尽快签发一份「评估证明书」(表格7),并以邮递方式分别寄给雇主及雇员。

雇员在意外后引致的肢体损伤、器官功能损伤,以及精神损伤等,如有充足资料证明与其遭遇的意外相关,并会引致雇员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在计算雇员补偿时均会考虑在内。

Q5工伤病假期间雇主可以解雇雇员吗?

在工伤病假期间,雇主一般是不可以解雇雇员的。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48条,除非雇主已与雇员达成工伤补偿协议,或劳工处已发出相关的评估证明书(即判伤证明书),否则雇主不能随意解雇受伤雇员或向其发出解雇通知。

只有在一种特殊情况下,雇主可以合法即时解雇雇员,即该雇员犯下了严重的纪律过失,并触犯了《雇佣条例》(第57章)中可被即时解雇的条件(例如: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欺诈或惯常疏忽职责)。雇员纯粹因工伤而无法上班,并不构成即时解雇的合法理由。

Q6受伤后离职,但仍获工伤病假,雇主是否仍须支付按期付款及其他补偿?

如雇员能提供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发出的病假证明书,证明他因工伤而需要缺勤的期间(即「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不论他和雇主是否仍有雇佣关系,雇主仍须就该段已放取的病假支付按期付款给他。

雇主还须支付按《雇员补偿条例》规定的医疗费、永久地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等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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