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即使雇员在意外发生时可能有过失或疏忽,雇主在一般情况下仍须承担条例下的补偿责任。如欲了解阁下的权益,欢迎与本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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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已达成工伤补偿协议或劳工处已发出评估证明书,否则雇主不能解雇受伤雇员或发出解雇通知(第48条)。只有严重纪律过失才属例外。
只要有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就因工受伤伤势发出的病假证明书,不论是否仍有雇佣关系,雇主仍须支付该段工伤病假的按期付款及其他法定补偿。
雇员在意外后引致的肢体损伤、器官功能损伤,以及精神损伤等,如有充足证据证明是与其遭遇的意外相关,并引致雇员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在计算雇员补偿时均会考虑在内。
只要受伤是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有直接关联而发生,一般可视为工伤。以下为一般原则,个别情况须视乎事实。
由2026年1月1日起,工伤雇员可索还医疗费的每天最高限额已调整。
| 治疗类别 | 旧上限 | 2026年起 |
|---|---|---|
| 门诊治疗 | HK$300 | HK$500 |
| 同日住院及门诊 | HK$370 | HK$700 |
| 住院 | HK$300 | HK$300(不变) |
刚受伤、病假中、判伤、被解雇或海外受伤,选最接近的一项。
可以简述事件,例如受伤日期及现时病假情况,亦可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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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雇员如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在一般情况下需负起条例下的补偿责任。只要受伤是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发生,即可视为工伤,例如:
如果雇员在以下情况中发生意外受伤或死亡,一般都会被视为工伤:
以下情况一般不会被视为可获补偿的工伤: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在一般情况下仍须负起本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条例适用于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时受伤的雇员。雇员在雇主许可下,为了其受雇从事的工作,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与任何其他地方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亦被视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此外,即使雇主并非在本港营业,或是在外国船只工作的海员,只要雇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管辖,而有关雇员/海员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即使意外在香港以外发生,本条例仍然适用。
受伤雇员并不一定获安排判伤。如果工伤意外可能导致雇员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劳工处职业医学组会安排雇员出席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评估,以评定雇员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俗称「判伤」),雇员须依时出席。判伤后,委员会会尽快签发一份「评估证明书」(表格7),并以邮递方式分别寄给雇主及雇员。
雇员在意外后引致的肢体损伤、器官功能损伤,以及精神损伤等,如有充足资料证明与其遭遇的意外相关,并会引致雇员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在计算雇员补偿时均会考虑在内。
在工伤病假期间,雇主一般是不可以解雇雇员的。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48条,除非雇主已与雇员达成工伤补偿协议,或劳工处已发出相关的评估证明书(即判伤证明书),否则雇主不能随意解雇受伤雇员或向其发出解雇通知。
只有在一种特殊情况下,雇主可以合法即时解雇雇员,即该雇员犯下了严重的纪律过失,并触犯了《雇佣条例》(第57章)中可被即时解雇的条件(例如: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欺诈或惯常疏忽职责)。雇员纯粹因工伤而无法上班,并不构成即时解雇的合法理由。
如雇员能提供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发出的病假证明书,证明他因工伤而需要缺勤的期间(即「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不论他和雇主是否仍有雇佣关系,雇主仍须就该段已放取的病假支付按期付款给他。
雇主还须支付按《雇员补偿条例》规定的医疗费、永久地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等补偿款项。
本页内容只属一般法律资讯,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个别个案须视乎实际情况,如需意见请联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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